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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6548 | 生成日期 | 2025-11-20 | 公開日期 | 2025-11-20 |
| 文件編號 | 錫政規〔2025〕6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民政府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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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據《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3號)、《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50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保障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租房保障方式分為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兩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給符合條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的保障房。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標準的家庭,包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本辦法所稱新就業人員,是指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在市區有穩定職業,并具有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市區有穩定職業,但不具有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公租房實物配租實行有條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償居住。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公租房保障準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市區公租房保障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年度發展計劃和相關政策,具體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職責負責轄區內公租房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公租房保障資金主要來源:
(一)政府年度預算安排或者上級財政補助的公租房保障資金;
(二)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用于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四)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公租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公租房的籌集建設、維護、管理和貨幣補貼發放等支出。
建設、運營公租房涉及的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以實物配租予以保障:
(一)優撫對象;
(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
(三)社會福利中心成年孤兒;
(四)60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
(五)重大疾病人員;
(六)殘疾人;
(七)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
(八)困難職工。
鼓勵已獲得實物配租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變更保障方式,主動退出承租房屋。
符合條件的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通過實物配租予以保障。
公租房保障和本市市區其他住房保障、人才安居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九條 公租房應當滿足基本住房需求,主要為成套小戶型或者宿舍型住房,并進行基本裝修。利用存量房源轉換供應人才居住的,單套面積可適當放寬。
新建的公租房項目應當按照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使用的原則,配套建設水、電、氣、路、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條 公租房主要籌集方式:
(一)政府新建、改建、購買、租賃的住房;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住房;
(三)各級開發區、各類工業園區、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建設、籌集的住房;
(四)閑置房源轉化等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按建筑面積一人戶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戶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戶不低于50平方米的標準配給。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基本租金控制在同地段市場租金的70%左右,具體租金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確定,并根據實際動態調整。公租房租金堅持梯度保障原則,實行分檔減免。
鼓勵其他主體參與建設、籌集、運營公租房。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十三條 貨幣補貼額度按照保障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保障面積按照一人戶30平方米,二人戶40平方米,三人戶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戶65平方米的標準執行。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貨幣補貼分別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和18元/平方米的標準執行,符合上述第八條第七項、第八項的家庭按照每月25元/平方米的標準執行,不足500元的補足500元,并根據實際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貨幣補貼實行按月計算,按季發放。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從資格通過的當月開始計算,于下季度首月予以發放。不符合條件的,一經發現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市區戶籍;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規定標準;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規定標準;
(四)家庭財產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六條 年滿35周歲的單身個人,可參照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申請公租房保障。
第十七條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申請與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資料齊備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民政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同步開展核查工作。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的,應當按規定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再審。
(三)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不動產、民政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財產、收入等情況的審核意見進行核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終審通過的,應當按規定在屬地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非政府名義出租的公租房的,應當向公租房所有權人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新就業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市區戶籍;
(二)申請人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
(三)申請人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
(四)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已連續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且處于在繳狀態;
(五)申請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區無住房,且5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財產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九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本市領取居住證,并在市區實際居住滿2年;
(二)申請人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
(三)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已連續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且處于在繳狀態;
(四)申請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區無住房,且5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財產符合規定標準。
第二十條 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由用人單位審核后向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非政府名義出租的公租房的,應當向公租房所有權人提交申請。
第二十一條 除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保障:
(一)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在就業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就業地戶籍的;
(三)申請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業地有私有產權房屋的;
(四)申請人或者配偶已經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就業地已經領取征收安置補償金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管理與退出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因家庭人口、戶籍、住房、收入等有關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影響住房保障資格準入的,公租房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實行輪候保障。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優先享受住房保障情形的保障對象,實物配租時予以優先保障。
第二十四條 公租房保障實行資格復審制度。實物配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一般為3年。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受理申請單位提請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續簽合同,并繳納租金。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者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承租人應退出租賃住房。發放貨幣補貼的,應當簽訂發放補貼協議,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保障家庭應當在保障資格到期前3個月提出申請。對不符合條件的,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實物配租轉為發放貨幣補貼的,自騰退住房的當月開始計算,于下季度首月予以核發。發放貨幣補貼轉為實物配租的,自提出申請之日的次月,停止發放貨幣補貼。
第二十五條 對違規使用公租房或者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可綜合運用租金上調、門禁管控、信用約束、司法追究等方式予以有序清退。
第二十六條 登記在冊的公租房申請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且不選擇貨幣補貼,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簽訂租賃合同或者不辦理入住手續的,作棄權處理,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租賃期間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或者租賃期滿不再續租,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期退房的,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保障資格,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權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承租公租房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場租金計繳承租期的租金。已經享受貨幣補貼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退回。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錫政發〔2008〕86號)、《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錫政規〔2011〕2號)同步廢止。
來源:無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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